天山網訊(記者李羚蔚 通訊員王靈燕報道)趙山租借烏魯木齊某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車輛營運,僅營運三個月,車輛便被客運公司收走。在拿回保證金時,趙山發現數目比之前交時少了數千元⊥運公司給出的答覆是,保證金沖抵了趙山應繳納的“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什麼趙山無從得知。2014年6月,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2年6月,趙山與客運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客運公司提供商務車,趙山在機場營運,期限3年⊥運公司收取趙山運營保證金6萬元,趙山營運不到3個月,客運公司反悔將車輛收回,合同無法履行。庭審中,趙山要求被告客運公司返還保證金6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運公司辯稱,雙方簽訂合同屬實,趙山交的6萬元保證金屬實,但該保證金應當沖抵趙山應當交納的其他款項,剩餘部分可以退還。
  “其他款項”趙山對此表示一無所知。自客運公司收走車輛後,一直以這個理由拒絕返還保證金。在三個月的營運中,他一直依據合同,負擔著車輛的過路費、保養費以及向客運公司交付的管理費,還有什麼“其他”費用法院審理認為,趙山與客運公司簽訂的《內部職工單車核算協議書》約定“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協議,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解除”,因此趙山與客運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已經解除⊥運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已交納的保證金應當沖抵其應當承擔其他款項的具體金額,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6月中旬,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返還趙山保證金6萬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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